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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索??引??号:
    00013319-6-2024-00112
  • 分???????类:
    通知??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??各类社会公众
  • 来???????源:
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
  • 发布日期:
    2024-04-30
  • 名???????称:
    (已修改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  • 文???????号:
    汇发[2014]53号
(已修改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;各全国性中资银行:

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,根据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[2014]2号),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见附件1)。本细则自201511日起实施,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。请遵照执行。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,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和中外资银行。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。联系电话:010-6840231368402385

特此通知。

 

注:根据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》(汇发〔20238号)附件3《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、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》,以下内容已被修改: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汇发〔201453号印发)第四十九条第(一)项修改为“(一)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,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”、第(三)项中的“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”修改为“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”。

被废止:第四十九条第(二)项。

 

附件:1.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

      2.废止外汇管理法规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家外汇管理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1225

 

附件1: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

附件2:废止外汇管理法规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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